一、為賡續提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心理諮商服務,本府業與在地 9 所心理諮商機構(含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簽訂 113 年 12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合約,諮商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 1,600 元(含稅),由心理諮商機構按季申請撥款。(公務人員每年補助 4 小時)
二、除前開 9 所特約心理諮商機構,同仁亦可選擇合格立案之諮商機構。
三、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代理教師及契約進用教保員)另依本府教育局訂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補助(每年補助 6 小時;由寬欣心理治療所及上善心理治療所簽約受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