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其他在校權益,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並致其權益受損之情形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訴。
三、學生遇有校園生活或權益相關疑義時,得先向導師、相關處室或家長反映,透過適當管道了解事件經過並尋求協助。前述溝通並非提出申訴之前提;如認為個人權益確有受損,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四、如不服學校所作之申訴決定,得依規定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五、申訴及再申訴係保障學生權益之正式救濟制度。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應依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備妥相關資料,並具體、如實說明事實及理由。一般校園生活疑義、同儕相處或意見溝通事項,亦可先透過導師、相關處室及家長協助處理。
六、教育部教育部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提供相關法規、條文釋義、申訴及再申訴格式範例、流程圖及宣導資料,請學生及家長依實際需要查閱參考。